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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潮州會館章程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泰國潮州會館
  英文名稱:THE TIO CHEW ASSOCIATI0N OF THAILAND
第二條:會徽  
  本會館會徽圖樣如下  
第三條:會址  
  中文:泰京沙吞縣谷莊仁集路越卜一巷門牌一之一號,郵區10120
  英文: No﹒1/1 Soi Watprok1﹒ Sathorn﹒ Bangkok 10120 Thailand
第四條:宗旨  
  –本會館以聯絡潮州人士感情,交換智識,促進中泰親善與會員間之互助,舉辦各項慈善福利事業,創辦學校、山莊(墳場)、醫務處,促進文娛、體育及各項康樂活動,以不涉及政治為宗旨。
第五條  
  凡潮屬人士或潮屬後裔,不分性別,品行端正,贊同本會館宗旨,遵守本會館章程,經會員二人之介紹,皆可申請為本會館會員。
第六條:本會館會員種類  
  一、水遠名譽會員:凡潮屬人士或其後裔,熱心贊助本會館一萬銖以上,或對本會館有特殊貢獻,經執行委員會通過敦請者。
  二、永遠商號會員:凡以商號名稱入會,一次贊助本會館四千銖者。
  三、、永遠個人會員:入會時一次贊助二千銖者者。
  四、普通商號會員:入會時一次贊助二千銖。
  五、普通個人會員:入會時一次贊助一千銖。
  六、贊助會員:非潮屬人士,熱心贊助本會館二千銖以上者。
  七、名譽會員:凡熱心贊助本會館各項慈善事業,或對本會館有特殊貢獻,經執行委員會通過敦請者。
第七條: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以喪失會籍論  
  一、逝世或經法庭證明失蹤者。
  二、自動申請退會者。
  三、經法庭以刑事罪案判處監禁者。
  四、違犯會章,破壞本會館名譽,侵犯本會館權益,經執行委員會調查屬實者。
第八條:凡已喪失會籍之會員,其所繳納之贊助銀項概不退還。
第九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館章程,服從會議決議案。  
  二、維護本會館名譽。  
  三、協助促進本會館各項業務。  
  四、介紹潮屬人士或其後裔入會。  
第十條:會員權利:凡會員入會屆滿六個月者,得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凡本會永遠名譽會員、永遠商號會員及永遠個人會員、普通商號會員、普通個人會員,均得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凡本會會員均享有執行委員會議訂定之各項慈善福利權益。
  三、凡本會會員均享有向本會館委托或申請代為辦理不違背本會章程或法律之各項事務。
第十一條:組織  
  一、執行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執行委員不少於三十一位,由當選之委員組成執行委員會,在執委中推選審計三人,負責查核本會館一切財務進支及結算。
  二、常務委員會:由執行委員互選出常務委員若干名組成常務委員會,再由常務委員會互選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副主席人數由執行委員會決定)、秘書、副秘書、財政、副財政各一人,餘者皆為常務委員。
  三、各種委員會及股組組織:本會館於執行委員會之下,得增設各種委員會及各種股組,其組織章則及人員之任免,由執行委員會決定之。
第十二條  
  本會館辦公廳設總干事一人、副總干事或助理總干事若干人、文牘一人、會計一人、出納一人、總務一人及其他職工人員若干人。總干事由主席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聘任之,其他職工人員之任免及工作分配,均由主席批準任免之。
第十三條:為加強本會館組織,在必要之情況下,得提經會議通過,敦請名譽職位如下:  
  一、水遠名譽主席:(甲)對本會館有特殊貢獻,由執行委員會通過敦請者。(乙)曾任本會館主席而有重大貢獻,由執行委員會通過敦請者。
  二、名譽主席:曾任本會館主席或對本會館有特殊貢獻,由執行委員會通過敦請者。  
  三、、永遠名譽顧問:凡對本會館有特殊貢獻,由執行委員會通過敦請者。  
  四、名譽顧問:對本會館有特殊貢獻,由執行委員會通過敦請者。  
第十四條  
  本會館各名譽職位暨各股組人員均屬義務職位,除永遠名譽主席及永遠名譽顧問外,其任期與執行委員會同。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館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訂制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執行委員會委員。  
  三、審查及通過本會館年終賬務結算表。  
第十六條: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及計劃發展本會館會務。
  二、籌措經費、編制各項收支預算。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措理本會館例常會務,其職權如下:
  一、主席:遵循本會章程執行任務,對內統理一切會務,召開各種會議,對外代表本會館簽署一切契約文件。
  二、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會務,正主席因故未能執行任務時,由副主席依序一人代行之。
  三、秘書:掌理及保管本會館一切文件,協助主席措理一切事務。副秘書協助秘書辦理有關事務。
  四、財政:掌理本會館財產,保管一切契據、銀行支票,審查一切銀項進支。副財政協助財政辦理有關事務。
第十八條  
  喪失執行委員資格:凡本會館執行委員,如有不遵照執行委員會議或常務委員會議所決定之對有關經常例費或各項贊助費,逾期四個月而尚未繳清者,即喪失其執行委員職位,及其所兼任各職,宜一已繳納之各項例費、贊助費,概不退還。
第十九條:選舉  
  :本會每屆召開會員大會,舉行選舉執行委員之前十天,應登報或發函通知全體會員知照,會員如因事不能出席,不得委托其他人等代為出席投票,選舉細則由執行委員會另行訂立之。
第二十條:任期  
  本會館執行委員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主席之任期連選可以連任。
第廿一條  
  執行委員或常務委員,如有必要增減名額時,得由執行委員會議決定之。
第廿二條:本會館各項會議日期及法定人數規定如下  
  一、常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於元月份至三月份期間內舉行之。
  二、臨時會員大會:(甲)經執行委員會議認為有必要時;(乙)有會員100人以上聯名請求時,均得由主席召開之。
  三、執行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由主席召開之。
  四、常務委員會: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由主席隨時召開之。
  五、其他各種會議:必要時得由主席隨時召開之。
  六、法定人數:(甲)會員大會須有會員六十人以上出席,(乙)執行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四份之一以上出席;(丙)常務委員會議須有常委三份之一以上出席,方為有效。
  七、表決權限:當各項會議表決時,應有出席人數一半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廿三條:收益:  
  一、依本章程第六條所規定之各項收入。
  二、各項贊助款之收入。
  三、本會館產業及廟產之收益。
第廿四條:財務  
  一、本會館財政收支賬目,應逐月結算,造表送交審計稽查簽署後,提交執行委員會通過公布之。年終結算表,經審計查核簽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追認之。
  二、本會館對外簽署重要文件或契約等,而有關連銀項者,須經執行委員會議通過,簽署時應由主席及副主席中之任何一人聯署,並由財政加蓋本會館正印,方為有效。
  三、本會館收支單據,除主席、財政可以蓋章代替簽名外,其餘如總干事、出納、會計、經手人,均應親筆簽名,絕對不準蓋印。
  四、本會館倘存現金超過二萬銖時,出納應隨時將之存入與本會館有來往之銀行。
  五、本會館使用銀行支票發款時,須有主席、副主席中之任何二人共同簽名,並由財政加蓋本會館正印,方為有效。
第廿五條:附則  
  一、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正之。
二、本章程除上述所列者外,仍以泰國民商法中有關社團條例為依據。
三、本章程以泰文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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